違約精神損害賠償在《民法典》中的適用
【摘要】:我國《民法典》在第九百九十六條提及了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內容,這是我國在立法層面上第一次對這個問題進行明確的規定。但該法條是將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限定在侵害人格權的前提下,也無法解決本身具有精神利益的合同違約導致的精神損害賠償的救濟,具有其局限性。筆者通過相關的學說梳理和比較法進行分析各個國家或地區的具體做法,認為我國也應當順應趨勢,在合同領域的一定范圍適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筆者認為我們應對《民法典》中相應的法條做擴張解釋,從而為在合同領域內適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提供法律依據,并通過歸納總結適用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四種合同類型,將其適用限定在一定的合同范圍內,以期違約精神損害賠償的問題在《民法典》中能夠得到更好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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